第一章图书情报委员会条例
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第八条“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,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”的规定,为规范我校图书馆工作,加强科学化管理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并实施监督。
第二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、各院部主管教学或科研领导,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。
第三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一人。主任委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。
第四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图书馆,办公室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。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,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,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五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:
1.了解、研究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情况,听取广大师生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意见和要求,帮助规划图书馆工作,并对图书馆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。
2.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等,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3.协助学校制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,代表学校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,特别是对外文书刊、数据库的选订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4.研究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,并提出咨询报告;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建设工作。
第六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,须经校长批准。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需要调整,由有关单位提名,报主任委员审定。
第七条 图书情报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图书情报委员会审议通过,并负责解释。